试论施工企业应运用好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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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多年的企业法务工作,办理了许许多多的建筑工程中的纠纷,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的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却一直不能支付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完工十多年,而施工方却一直拿不到应该获得的款项。诸如此类情况,使承包商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有的甚至破产,而职工(大多数是农民工)得不到养家糊口的报酬。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即收回应得的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遇到的难事。以下,笔者试着从“优先受偿”的企业应该注意该《批复》第四条所确定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当承包人不在《批复》所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当事人只要不丧失诉讼时效起诉后,一般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批复》的第四条明文规定了“六个月”的时间,不管发包方和施工方能否自愿协调解决,施工方必须在竣工之日以后的六个月内起诉而获得优先受偿权。 第二,承包人应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正当途径才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得到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实务中,?因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案件大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裁决庭进行审查并作出优先受偿权的裁决。以上案例也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采取了这一方式,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但里面也有些缺陷。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针对发包方欠款纠纷中,充分和人民法院审判庭和执行局协调、沟通,运用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WwW.yBASk.Com 从实践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给施工企业一个保护自己的手段。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一手段,施工企业实现自己的债权多了一个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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