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欧盟一体化的法制协调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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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资源、减少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又同时可以减少甚至消除地方立法冲突与不协调的现状,从而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创制和谐一致的法制环境。 这种更紧密的、共同的立法规范实质上就是指在我国经济区域内实现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联合立法”,由于我国经济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划间是互不隶属的,地方立法主体也是相互独立的。因此,要实现这种“联合立法”首先应该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平等协商、体现地方特色、互惠互利以实现共赢为目的的原则进行合作与磋商。 但由于“联合立法”在我国缺少直接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因此有关“联合立法”的设想还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比如“联合立法”的主体及其合法性、立法权限、效力等级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定程序等。这也是今后我国进行“联合立法”的探索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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