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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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时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该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限制和剥夺利害关系股东以及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因为如果是进行关联交易,有能力的基本上是公司的大股东,适用表决权回避制度实际上是缩小了大股东的表决权,而相对的就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这在客观上是保护了中小股东股东权益。 (三)《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与优先认购权 这实际上体现的是公司的自治权,但是在其背后也隐藏这一个信息,这是一个保护中小股东的做法,虽然《公司法》对此的规定是任意性的,但是这始终是一个进步。 (四)《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这条是对旧法的一个修改,旧法强制性的规定了股东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的,新法现修改为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资本多数决的例外,前面有说到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中小股东是存在损害权益的危险的,这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为改善这个问题而提出来了。 (五)《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可以使那些仅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或者是监事席位,这样可以使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言人”的希望成为可能,那么在当中小股东和大股东或者是董事会之间有严重利益冲突的时候,也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至于处于被漠视的地位。虽然这个规定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也是一个进步,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里程碑。 (六)《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 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在《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WW.yBASK.Com对于股东的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在理论上,不管是一百八十日还是百分之一都不是很难的要求,所以这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是很好的保护措施,当大股东利用自身优势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时候,中小股东就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 在《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条法条是新设的法条,旨在当出现公司僵局时,持有少数股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以此阻止公司和股东利益损失的扩大 。 《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不仅仅上上上述的几条,相反,其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体制可以说是完善的,相对与修改前的《公司法》有较大的进步。《公司法》从限制大股东权利的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中小股东权利救济的途径等方面充分考虑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细节问题,有效的扩大了股东维权的范围,使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能更好地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它可以较大程度地遏制我国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和董事、高管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法》中对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我们可以肯定的说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中小股东维权是一个希望,但是在新《公司法》出台后,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屡屡发生,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公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还不够完善,一些细节上面的问题立法者可能还没有考虑周全,以至于法律在实际中不能得到很好的运用。以下是我对于此的一点建议: (一)《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方面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相对与旧《公司法》来说,新《公司法》已经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新《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答复股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增加了股东的诉权;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相比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我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应当享有这项权利,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也经常发生,现在很多的公司都存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或者是公司与股东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大部分的中小股东权益侵害的案件也与信息不对称有关系,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现在中小股东权益屡屡受到大股东侵害的原因之一,所以对于扩大股东知情权是非常必要的,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是其中的一项,但是也不是这样无限制的查阅,要有个限度,要不然对于公司的经营会带来一定的不便与困扰。因为我们都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仅人员多而且构成很复杂,如果赋予每个股东都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那么势必将对公司的基本运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所以对于这个限度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探讨的。其他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和有限公司相仿,但是对于股东的持股比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应加以限制,比如法律可以规定股东只有满足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5%才可以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样对提出申请的股东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不仅可以防止股东任意申请而造成的不利结果发生,而且对于大小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加以缓解以至于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二)《公司法》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几个方面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首先,新《公司法》增加了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股东代表诉讼,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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