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如何避免对赌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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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过程中,仍需遵照执行。 (三)对赌协议对人的效力 在甘肃高院公布“甘肃世恒”后,很多风险投资机构都意识到,对赌协议适用对象的重要性,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同公司而非公司的股东进行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的,则涉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换言之,对赌的对象赌错了,无异于“缘木求鱼”。在公司这种组织架构中,除公司自身外,还涉及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员工,是多种利益诉求的结合体,而且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其内部管理机构还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多种组织,进行内部决策时,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规定。因此,对赌协议在涉及对赌条件时,既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碰的高压线不能碰,又要考虑到对赌协议中主体资格的适格性,哪种条款和公司对赌,哪种条款和股东对赌,哪种条款还需要控股股东乃至实际控制人进行兜底,而且还要考虑到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面临的情势变更,其保护机制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在某个对赌条款失效时,能够拥有替代的救济措施和保护措施,而且这种措施应充分考虑到有可能涉及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如优先购买权、债权转让的同意、债务转移的通知等等。 三、完善对赌协议的建议 分析影响对赌协议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要想让舶来品“对赌协议”在风险投资过程中,真正成为投资人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相互联系、相互制衡的纽带,需要考量其适用的法律环境和土壤,要关注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要注意对赌协议与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件之间的相互衔接和沟通,在架构设计方面应设计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并在情势已经或将要发生变更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更新,保证对赌协议与时俱进,真实、合法、有效。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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