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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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少有考虑如何从立法上消除漏洞。造成以上法律漏洞的根本原因是《保险法》区分投保人主观心理状态规定不同法律后果的立法模式的缺陷。建议《保险法》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性支付规则”。另外,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法》根据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严重影响来区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规定也是造成上述法律漏洞的一个原因,且能诱使投保人有选择性地不实告知,在司法实务上不易证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严重影响”,因此建议取消这一规定。 综上,笔者建议未来修订《保险法》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以下规定:一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二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提高保险费率的,若投保人出于故意,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投保人出于重大过失,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应按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与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时应该收取的保险费的比例减少赔偿、给付保险金,或者要求投保人补交如实告知情形下应交的保险费。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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