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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法治的地域资源——转型期“先行法治化”现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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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法治的地域资源——转型期“先行法治化”现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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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家最需要法治,特别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说是全国著名的,这也印证了笔者的一个判断——民营企业家和中产阶级是法治的最主要消费者。他们对法治有天然的需求。所以长三角地区的地方政府,会比其他地区的政府“近水楼台先得月”,或者说是“春江水暖鸭先知”。这两个“先”用来说明先发地区的政府对民情的敏感性,再恰当不过了。浙江省和江苏省同一年率先确定“法治浙江”和“法治江苏”这样的区域治理战略,从政治与经济关系的理论上来看,这不能不说是具有一种必然性。浙江省委于1996年至2000年就开始“依法治省”工作,2004年省委开始酝酿“法治浙江”问题,由省委组织团队进行研究。2006年浙江省委领导亲自推动召集省内外十多位“法治浙江”咨询专家——笔者有幸成为其中一员,共同来研究“法治浙江”这个工程如何转化为全省上下的行动,后来以省委专门决议的形式发布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这在全国是率先的一例。[10]再看基层,如县一级,我们有“法治余杭”。法治余杭量化评估研究是钱弘道教授主持的重要课题(到本文定稿时,余杭区已经进行了两年的法治指标的评估)。最近还喜讯频频,有很多领导都读到了《法治余杭》这份报告书,各级领导都关注并支持“法治余杭”的量化指标体系及其评估实施活动。 三、从“先行法治化”原因看局部地域资源 上面所罗列的这些都是区域的局部法治的外在表现,面对这种经济先发地区的法治建设状况和趋势,由于它具有局部地区率先推行法治的特点,笔者把这种状况和趋势称为“先行法治化”。“先行法治化”的趋势和现象如果要究其必然性或成因,则要考察长三角的社会与经济条件。我们不难发现,此区域的各种条件都相对较成熟,[11]笔者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这个区域悄然出现,这或许正是长三角地区先行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笔者对浙江省的初步考察,觉得大概有这么几个条件是其成因。 第一,经济发达助长了社会法治化。长三角经济的先发性提供了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基础条件,是活跃的市场经济活动促使社会的法治化。市场经济发达,说明其市场经济的经验已经达到一定的成熟程度,可以用制度和规则来加以论坛上引用的一项调查显示,根据 [12]参见洪镰德:《法律社会学》,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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