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年版,第260页。 [13]正如韦伯所谓的市场对法律的需求是“市场发展的结果”,表现为:一方面需要仰赖法律理性规则的“可预测性”和“可计量的”(calculability)运作;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强制性镇制。see 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p.33 7. [14](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15]转引自郭世佑《近代法制与中国社会转型的互动》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