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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简论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时,为了保证案件质量,防止酌定不起诉被滥用,避免涉检上访,检察机关内部不仅规定了严格的层报审批制度,而且还规定了上级部门备案复查制度。繁杂的程序规定,显示了上级机关对于酌定不起诉的审慎态度,也影响了基层检察机关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决心。
  3.检察人员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始终处于案多人少的境况,相对于酌定不起诉可能带来的办案期限延长、上级复查、被害人上访等问题,出于自身业绩考评等因素的考虑,更多倾向于选择提起公诉这种更有效率和安全的办案方式。同时,部分办案人员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酌定不起诉的运用。
  (二)法律规定模糊的局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对于两个条件如何理解,不仅在理论界存在意见分歧,实务上也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模糊,削弱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做出酌定不起诉的信心。
  酌定不起诉率较低的现状,造成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被移送审判,远没有发挥其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更没有实现制度价值所在。

  二、酌定不起诉的意义和价值

  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价值,笔者认为,最大的价值和作用就是去罪化,有利于违法犯罪行为人复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
  酌定不起诉使违法犯罪行为人免于刑事处罚,在这一方面,其与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最为相似,但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被作出有罪认定。当今社会,出于对犯罪行为的憎恶,民众不同程度会对有犯罪纪录的人另眼看待。一个人被判处有罪,其结果不仅影响到其本人,而且可能影响到家人。即使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但仍然难以融入社会,被公众所接纳。被酌定不起诉的人员虽然也可能被另眼看待,但未被法院宣判有罪的结果,既有利于其保全中国人最重视的面子,也有利于其继续在熟悉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更有利于回归社会。
  我国当前刑事案件高发,其中有部分人员因为无知、冲动、过失而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可改造性强,但也容易因为处罚不当,造成其对社会的不满而形成反社会的性格。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适用力度,能够更为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三、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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