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免费范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简论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简论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利害关系方对于酌定不起诉的异议权。具体措施如下:
  1.酌定不起诉是在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情况下,对其不起诉。我国法律规定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诉。此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被不起诉人申诉的情况,检察机关既面临不起诉决定是否适当的争议,也会面临自我审查决定的指责。笔者认为,最好规定在不起诉决定做出前,向拟被不起诉人告知有关事项,给予其一定时间考虑,并由其书面提供是否同意的意见。如无异议,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应为终局性决定。
  2.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被害人提起自诉而言,学界谓之“公诉转自诉”,理论界对于其存废分歧严重。撇开理论方面的争议,应当看到,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存在很大的不同,后两种不起诉重点在于能否定罪,而酌定不起诉则在于量刑。对于后两种不起诉自诉成功,意味着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存在问题,酌定不起诉自诉后被法院定罪免刑或判处缓刑,也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错误,而且也占用了司法资源。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对取消被害人对酌定不起诉的案件自诉的权利,但是应当在不起诉决定做出前,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
  这里需要重点指出的没有具体被害人的扰乱社会秩序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酌定不起诉,因为此类犯罪没有具体被害人,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权力更大,对于此类犯罪的酌定不起诉,除检察机关内部上提一级审批外,还应当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民众意见,以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当然,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就某类相似情况的案件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诉召开会议。

  五、结语

  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是保障人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行为人复归社会,应当勇敢前行,以促进社会和谐。

上一页  [1] [2] [3] [4]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简论新形势下强化职务犯罪预
    简论独立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
    简论新形势下强化职务犯罪预
    简论E时代国际贸易中“承诺”
    简论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聚众
    简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
    简论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规制
    简论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
    简论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的法
    简论涉农职务犯罪新趋势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