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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简论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笔者认为可以从死方面入手:
  1.扩大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较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极少比例,更多轻刑案件是被判处轻刑或者缓刑。面对司法实践中的状况,笔者认为,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刑罚,可以借鉴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界限,以行为人被取保候审为条件,扩大适用的刑罚范围。这样既扩大了可以适用的案件比例,也减少了对于法院审判权的冲击。
  2.完善酌定不起诉的形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做出酌定不起诉一种形式。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这一规定吸收了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成果,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了确立。笔者认为,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将附条件不起诉推广至所有轻微刑事犯罪,扩大其适用范围。
  3.增加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当前犯罪状况,对于以下两类犯罪人群,也应考虑纳入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一是在校成年学生。在校成年学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具有可改造性,而且当前在校成年学生,多是家中独子独女,系一家人希望所在,对他们定罪,会导致其被无法完成学业,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一生,影响一个家庭。二是过失犯罪者。过失犯罪者主观恶性不高,容易回归社会,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例如刚刚达到追诉标准,有悔罪表现的行为人,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4.鼓励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当前酌定不起诉率低的状况,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理念认识也有一定关系,为确保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当制定更为科学的考评、指导制度,在强化职务犯罪酌定不起诉权控制的情况下,加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起诉必要性的复查和指导,促进基层检察机关正确适用酌定不起诉权,另一方面应当继续提升办案人员执法理念,鼓励办案人员积极适用该制度。
  坦率而言,虽然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是未来之趋势,不能停滞不前,但还是应当谨慎小心探索前行,其中重要方面就是完善酌定不起诉的制约监督机制。

  四、制约与监督

  没有制约的权力会被滥用。对于如何约束酌定不起诉权的滥用,学者提出了内外部监督多种方式。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和利益关系的衡量,在司法实践中,最好的制约方法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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