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           
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几点建议
人置疑。
  第三,谁来具体执行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部的规定也将执行任务具体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派出所除对其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予以执行以外,对于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其他公安机关作出的此项决定,一般不予配合。因为其中涉及警力布置、经费开销等很现实的问题,而检察院、法院以及其他公安机关,既解决不了派出所的实际困难,又无权对派出所下命令,造成此类决定往往无法执行的局面。
  鉴于此,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正成为一项既难操作又易违法操作的强制措施;而从立法上看,许多问题也确实难以解决和完善。所以,建议取消监视居住这项强制措施。

  (三)拘留中的问题
  拘留适用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立法对拘留的适用条件模糊不清,侦查过程中对拘留的条件难以把握,刑事赔偿中关于错误拘留的认定与《刑事诉讼法》中拘留的适用条件冲突,以及三方面的因素给适用拘留带来的过高的职业风险。
  1.《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对拘留的规定,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拘留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此规定是拘留适用的唯一事实依据,但什么是“现行犯”,什么是“重大嫌疑分子”,法律却没有界定。
  从法理上讲,只要是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就应立即拘留,不需具备以上七种情形之一。而“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就是“现行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以及“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人,就应属于“重大嫌疑分子”。如果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不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也没有自杀、逃跑、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是不是就不需要拘留?而对于现行犯来讲,身边怎么可能没有犯罪证据?如果在身边或者住处没有发现犯罪证据,又如何认定重大犯罪嫌疑?“重大嫌疑分子”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是怎样的逻辑关系——谁是前提、谁是结果?可见,《刑事诉讼法》第61条不仅对拘留的适用条件没有明确,而且还存在逻辑上的混乱。
  第二,法律要求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在实践中无法操作。《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而众所周知,拘留是在面对现行犯、被害人和群众追呼以及有毁灭证据、逃逸等情形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在这种紧急状态下,怎么可能从容地去办理拘留手续,又有哪一级公安机关敢在不明确的状况下作出明确的拘留决定?所以,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作出了一项缓兵之策。其中第106条规定,对于符合以上所列情形之一,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有了这项缓冲规

定,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是将犯罪嫌疑人强行“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拘留的要求,再去办理拘留手续。这种做法虽与法律相背,但却符合拘留的特点和操作的规律。
  2.《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规定:“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项规定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国家赔偿法》中的“错误拘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错误拘留”不是一个概念。《国家赔偿法》中的“错误拘留”是从实体的角度来定义的。只要最终落实被拘留的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即被认为是错误拘留。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中,衡量侦查机关错误拘留的标准即为“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刑事拘留”或者“侦查机关撤消案件,决定予以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因此,在刑事赔偿案件中,认定“错误拘留”,依据的不是拘留时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而是最终的案件结果。
  由此,可以理解为:只要最终调查结果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即是“错误拘留”;只要最终查明被拘留人确有犯罪事实的,即使侦查机关在拘留时并不符合拘留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也是“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对刑法溯及力及新《刑法》第
    对刑法介入足坛“假赌黑”问
    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
    刑事禁止令的法理分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
    2011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
    浅谈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对环
    论直言三段论法律推理在我国
    浅谈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两种
    从和谐视角看刑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