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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我国20世纪90年代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快速引进并推广。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 中国上市公司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制度建立时间短,笔者认为中国独立董事 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因此提出应完善独立董事选任规则、职权设计等建议。
  [关键词] 独立董事;缺陷;完善对策
  
  20世纪3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独特的公司治理制度在美国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均取得了突出贡献。正因为此,各国竞相效仿学习。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公司数量迅速增长,我国通过《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的特点和我国《公司法》本身的局限性,我国公司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如中国特色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据证监会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80%以上的董事会中“内部人”董事比例达60%,内部人相对控制着80%以上的上市公司。在中国的公司中,大股东蚕食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有鉴于此,学者们开始研究并介绍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希望我国能以此解决中国公司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导意见》,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以第三章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政府的首肯并走上了公司治理的前台。十年的时间过去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得到了肯定,但是这并不影响人们对这一制度继续进行探讨,因为一个公司的业绩和一个公司是否具有高效、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之间有着太为密切的关系。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和中国已有的公司制度相协调,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和中国公司特色相匹配,如何发挥中国独立董事的职能,如何规范独立董事的责任义务,如何激励独立董事的工作热情,如何选任独立董事等等均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本文主要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依据探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如前所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快速创立、推广的,这种带有一些“官僚”性质的做法其好处是创立成本低,推进速度快。事实上独立董事制度创建之初,“政府起了家父般的作用”,但政府大力倡导下快速建立的法规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比如简单照搬他国制度使之存在不能和本国法律环境相协调而产生的“水土不服”症状等等。
  
  一、完善独立董事的选任规则
  
  什么样的人出任独立董事决定了该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发挥、价值实现。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接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这种列举式加概括式的任职资格似乎很完备,但分析之下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如中国文化中盛行的“朋友”关系没有概括进去。不能小视中国的“朋友”社会关系,它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消极影响有时不小于亲属关系。中国有句老话:在家靠父母,除外靠朋友。如不将“朋友”关系规范进去,独立董事的人选往往就是董事们的朋友,经理人的朋友,大股东的朋友。大股东、董事会给朋友面子出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们又怎么拉得下面子,不给朋友面子而履行监督职责呢?这种独立董事说轻点是花瓶,说重点是大股东、经营层的同伙。其独立性如何保证呢?所以中国独立董事的任职限制性条件中应结合中国国情,列入朋友关系。其次在任职条件中没有排除关联交易人员。独立董事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可能存在利益纠葛,那其独立性是没有保障的。再次,任职条件(6)和(7)中的其他人员的表述方式,目的是想做成一口袋,把不好单独表述的情况都装进去。(这种立法方式在我国立法中非常普遍)这种模糊的表述立法者方便,可操作者却无所适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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