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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与个人、集体的社会结构           
浅论民法与个人、集体的社会结构
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动,方能达致对社会现象的理解。”[6]12
  方法论个人主义直接受到了早期具有 科学 方法论意义的“原子论假说”的影响。据此假说,一切事物的整体结构都可以从部分的细分中求得其本质,这就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对事物整体结构进行理性认识的原则和一个通过对构成事物整体的基本单位的分析寻求事物本质的研究方法。个人主义的方法论是建立在以下假设或确定性认识的基础上的:(1)个人是真正的利益主体并因实在的利益需要而不断地为自己设定利益目标;(2)个人的社会行为不可能根本违背自己的利益目标而自愿接受外在的利益强迫;(3)个人能够以符合自己利益目标的行为方式在给定的条件下对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合理的安排并求得和谐;(4)个人利益目标及其所决定的个人行为是社会体制结构发生变化的内在根据;(5)外部因素或社会体制结构本身对个人行为只能发生有限的影响而不是根本的决定因素。可见,根据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个人和个人行为产生了社会结构并决定了社会制度的变迁,因此,社会只能根据个人的利益目标作出决策并决定自己的体制结构,个人及其行为应当是一切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一点上,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民法个人本位的价值观是契合的。
  哈耶克所谓作为“政治准则”的真个人主义,应当是根据个人主义方法论即一种社会价值理论而推导并作出的一种规范性安排,即关于个人的权利制度设计,也就是民法的制度体系。如果说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一个思想观或价值体系,那么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民法就是根据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价值要求所作出的一种具体的社会或制度选择。一切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的理论与探讨,最终只有上升为一种关于个人权利的制度才具有实在的意义,而民法就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一项社会制度。
  作为哈耶克批判对象的“伪个人主义”,主要是以法国哲学家笛卡儿的“唯理主义”即理性主义为代表的学派,其中包括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代表的一种个人主义的思想体系。作为认识论的一种学说,唯理论与经验论相对,只承认理论认识的可靠性,否认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经验。因此,伪个人主义,又被哈耶克称为唯理主义的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之所以是一种“伪”个人主义,是因为它“还始终隐含有一种演变成个人主义敌对面的趋向,比如说,社会主义或集体主义”。因此,这一个人主义“则很可能必须被视作是 现代 社会主义的一个思想渊源——就此而言,这种唯理主义的个人主义可以说与某些彻头彻尾的集体主义理论有着同样的重要性”。[6]10哈耶克总结古典主义思想的结论是: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心智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并正在发挥作用的;民族或国家乃是因偶然缘故而形成的,但是它们的制度则实实在在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这些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伟大思想发现,不仅构成了理解经济生活的基础,而且为理解大多数真正的社会现象奠定了一个基础。因此,真个人主义的观点认为:“我们在人类事务中所发现的绝大多数秩序都是个人行动所产生的先前未预见的结果;这种观点与那种把所有可发现的秩序都归之于刻意设计的观点之间所存在的区别,实乃是18世纪英国思想家所信奉的真个人主义与笛卡儿学派所主张的所谓‘个人主义’之间所存在的最大区别。”[6]12-13根据哈耶克的判断,社会是人类自发自生的产物,所以对于那些假定个人乃是经由一种形式契约的方式把自己的特定意志与其他人的意志统合在一起而形成社会的个人主义观点来说,对社会为自发自生产物的信奉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而唯有真个人主义才是旨在阐明这一社会现象并使之得到人们理解的唯一理论。可见,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是反人类社会的理性设计的。“各种设计理论必定会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只有当社会过程受个人理性控制的时候,它们才能够服务于人的目的,因此,这些设计理论也就会直接导向社会主义;而真个人主义则与之相反,因为它坚信:如果让人们享有自由,那么他们取得的成就往往会多于个人理性所能设计或预见到的成就。”[6]15虽然方法论个人主义自提出后即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批判,但是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旨在揭示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与能动作用并以此作为社会运动的根据,这无疑是关于社会关系的一种本质认识,并为个人权利与行为自由寻找到源于个人本质的原因。然而,哈耶克在认识人在社会中的实在地位的同时,否认社会现象的实在地位,认为社会现象只是自发自生的人类行为的结果即“心智构造”之物,从而否定人类理性的作用,也就否定经由人类理性所形成的社会制度对个人的规定性。事实上,虽然人类理性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或不确定性,但理性作为人的本性始终是引领人类社会行为的内在意志,虽然人类早期社会形态主要是自发自生的结果,但当人类社会进入文明阶段以后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一切社会制度都离不开人类理性的发现与创造,人类唯有理性才能使个人或者个性的存在获得社会意义并在社会条件下实现。民法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即使是哈耶克所强调的发现或产生一切人类社会成果的个人行为自由,在社会条件下,也只能是一种理性的存在物并不能在一定社会结构之外存在并发挥作用。
  二、集体主义的社会结构
  1.集体主义方法论
  民法虽是关于个人的价值体系,但却永远不能脱离集体主义的价值判断。与个人主义相对,集体主义又称为整体主义或者社群主义的方法论,是一种以人类共同体为本并在此基础上认识社会现象并发现社会本质的理论。正如个人与集体是相伴相生的社会存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也就只能是在相互对立中存在的思想观,有了个人主义,也就必然产生集体主义。西塞罗指出:“国家是一个民族的财产。但是一个民族并不是随随便便一群人,不管以什么方式聚集起来的集合体,而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自个体的软弱,更多的是出自自然植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因为人并非一独居的或不合群(u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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