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笔者认为,就社会的本质而言,个人是社会之本,社会的一切利益最终应当也事实上归结为个人利益。个人的价值及其实现是社会结构的目的,也是民法的目的,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被 自然 合理证明。虽然只能从社会整体出发去认识个人并确定个人的社会地位,但从根本上说,只有认识了个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才能认识社会存在的价值,也才能为社会体制的构建确定正确的根据。所以,虽然个人不能不在社会结构中寻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并且个人的行为与自由必须要受到社会整体的限制,但是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社会是为个人利益需要而存在,在个人利益与目的之外,并没有真正属于社会自身的利益与目的。因此,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关系上,个人主义是社会存在之本,集体主义是个人利益之源,建立在民主与自由基础之上的 现代 社会制度,是个人主义的社会体制结构,个人主义代表了最有价值的社会理论。亚当·斯密指出:“被视作 政治 家或立法家的 科学 的一门分支的政治 经济 学具有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目的:第一,给人民提供充足的收入或生活资料,或者更恰当一点地说使人民能够为自己提供这样一个收入或生活资料。第二,为国家或联邦提供一个足以支付所有公共开支的收入。它的目的是要使人民和君主两者都富裕。”[4]276这里,虽然需要满足两个利益目的,但个人利益的目的是第一位的。因此,一个明白而简单的天然的自由的体系是:“每个人只要他不违犯公正的 法律 就可以完全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就可以把他的勤劳和资金与其他任何人或任何一类人的勤劳和资金进行竞争。”[4]442 三、结 语 民法的价值体系代表的是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个人主义构成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全面回应了民法及其调整对象的价值诉求。个人主义作为西方社会传统的社会观与 哲学 观,它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自我支配,认为个人权利及其实现的保障是第一位的;它旨在揭示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与能动作用并以此作为社会运动的根据,从而为个人权利与行为自由寻找到源于个人本质的动因。人们已经为民法与私有社会的价值体系找到了认识论的根据。作为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民法,其制度构建必须首先建立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基础之上,以承认个人利益及实现的行为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没有正确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理论,也就不可能建立符合现代法律原则的民法制度及其所确认的个人私权地位。因此,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质,就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社会结构。 参考 文献 : [1]休谟.人性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69. [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 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4:164. [3]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8. [4]亚当·斯密.国富论[M].谢祖钧,孟 晋,盛 之,译.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4-5. [6]F·A·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7]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M].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5.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