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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听审请求权(下)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听审请求权(下)
格的举证时限规定等;在民事诉讼实务中还存在侵害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的现象,例如,随意使用公告送达,进而滥用缺席判决制度,法官心证不公开导致当事人不能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和主张,当事人包括律师发表的意见有时得不到尊重,等等。 
  在强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今天,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应当以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为指导理念,不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不论是实行辩论主义的程序还是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程序,都应当贯彻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从理论上说,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就应当使得听审请求权的各项内容和要素都能够得到全面和充分的实现。然而,民事诉讼的程序类型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程序的价值取向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程序追求慎重而正确的裁判,有的程序追求灵活简易快速的裁判。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程序,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的保障要求是不一样的。例如,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就要比简易程序高。本文以普通程序为着眼点来论述听审请求权的保障问题。 
  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解决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司法的独立尤其是法官的独立,又要完善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还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就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而言,为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我国当前应当着重做到: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听审原则,加强法官的释明权,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机制,改进送达方式,等等。 
  第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听审原则 
  保障听审请求权不仅仅是宪法价值要求,也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民事诉讼法应当将听审原则即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是否应当将听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考虑该原则是否有独特的功能,该原则能否为其他原则所代替。如果听审原则没有特殊的功能,听审原则能够被其他原则所替代的话,该原则就成了多余。实际上,听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特殊的功能,它能够让当事人充分地、富有影响地参与诉讼程序,让法院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法院充分的尊重,同时也彻底地防止和消弭诉讼突袭的发生。这些特殊的功能是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主义、直接言辞原则、公开原则所没有的。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能够平等对抗;处分原则强调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辩论主义强调法院裁判受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约束,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由当事人提出等;直接言辞原则强调的是审和判的合一,强调口头审理;公开原则强调的是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向群众公开和向社会公开。这些原则主要的不是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有充分的发表意见和主张的机会,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等内容。如果仅仅有上述原则而没有听审原则,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不充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还得不到实质的保障。民事诉讼中确立听审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是立法者进行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司法者进行诉讼获得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违反了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进行救济。 
  第二,加强法官的释明权 
  释明权,是指当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的时候,法院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发问等方式,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请,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根据释明权行使的范围来划分,释明权可分为四类:(1)不明了之释明,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陈述不明了时,法官让他叙明,使不明了变得明了;(2)诉讼资料补充之释明,即当事人的主张、陈述以及证据材料不完整时,法院让他补充;(3)除去不当之释明,即当事人的主张、陈述如有不当,法官让他补充或修正;(4)新诉讼资料提出之释明,即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资料,法官启发他让他提出。释明权是法官的诉讼指挥权的重要内容,释明权的行使有弥补辩论主义缺陷,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之功能。 
  根据听审请求权的要求,法院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之前,应当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审判活动,当事人有向法院陈述诉讼主张、事实主张、法律见解的权利,有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等。这些纸面上的权利要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其前提就是当事人要有向法院提出这些主张和证据的能力,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进行诉讼的能力,他们还是无法行使这些权利的。如果当事人陈述的主张不明了,对方当事人由于不明其诉讼请求而不能作充分有效的辩论,法院则由于不解其意,其判决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果当事人应该提出的证据不知道要提出或提出的证据不充分,那他就不能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对抗,甚至会导致败诉的后果。这些情况都表明当事人不能富有影响地参与审判活动,而这样的话,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便会落空。因此,在这些情况发生时,法院应当积极地行使释明权,启发当事人补充陈述,使其主张明确清晰,并提出完整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及法律主张,只有这样,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三,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 
  法官的心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心证是指法官对案件的争点、诉讼标的、证据材料、待证事实、法律问题等所形成的认识、评价和判断。狭义的心证是指法官对案件的证据材料、案件的事实所形成的认识、评价和判断。由此,心证公开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整个心证,在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向当事人双方公开,让双方对法官的心证有所了解。狭义的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将其对案件的事实的认识向当事人双方公开,听取当事人双方就此心证所发表的意见。心证公开可以使当事人(律师)适时预测法官心证形成之过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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