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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的可能性           
新闻伦理的可能性
动,并揭示那些侵犯道德与社会秩序的情况;(2)对社会与社会机构提出独立且激烈的批判;(3)为尽可能多的不同人,不同声音提供使用媒介、表达自由和参与的平台;(3)促进共识、认同以及社区整体(也包括其内部团体)的凝聚力。[3]

  这里的一个前提是新闻信息的开放性程度如何?如何看待这种开放性?著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新闻记者和其他作者得到保护而免受审查,其目的在于新闻界可以广泛获得用于选择的信息,对各种事务发表意见,并且理智地引导事态。”[4]信息的公开性和广泛性似乎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抉择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德沃金的论据更遵循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在名著《论自由》中,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给言论自由权提出一个相似但更基本的正当性证明。他认为,假如人人都能自由地提出私人的或公众的道德理论,无论其多么荒唐或不受人欢迎,那么作为观念市场的结果,真理更有可能脱颖而出,整个社会也将会比不受欢迎的观点要受到审查的社会要好得多。按照这种见解,允许特殊得个人发表言论,仍然是为了他们演说使得社会能够长期受益。”[5]从这个立论出发,打破社会对言论进行遮掩和隐瞒的框架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欺骗。

  假定一切观念都可以在“思想市场”上自由表达,那么被表达的观念是不是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自由表达,从而通过维护个体的价值判断力和自由判断权,使个体自由成为群体自由的基础。正如罗尔斯所说:“当事人可能这样来设想正义原则,即如果他们有机会,就利用这种正义原则来促进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已知的和确定的利益,尽管对于当事人赞成这种正义原则而言,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由于存在着对正当的约束以及对信息的限制(由无知之幕所模仿的),就使这种做法成为不可能的。”[6]正义分配的实施需要解除对正当性的约束和对信息的限制。

  由此看来,新闻信息的传播从本来意义上说就是通过一个陈述状态来对一个已知事物进行传递。如果要考虑到如何在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平衡,就不能回避知情权的维护。信息总是和知情权的展示连在一起,而且知情权必须是具体的、细节的知情权利,没有细节就没有情绪感染和道德立场。知情权作为人权的组成内容,是指公民有权了解社会诸活动的权利,其中包括,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公民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用权利来制约权力,也就意味着用社会来制约国家,从而推动实现政治文明的公共性和公开性。“更具体地说,由于新闻媒体促使公众能够参与到每天的事件中来,人们认为它们帮助建立了一个符合双方意愿的(尽管不是正式的)监督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政府和集团能够更好地对舆论风向做出反应。新闻媒体作为仲裁场所,人们对决策问题截然不同的观点得以表达得到裁决,并且在任何一个利益团体的影响力都不会扩大或持续下去的前提下保证这些观点能够得到最终的和解。”[7]大众传播在当今的社会功能就是进行社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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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播越来越发达的当今社会,新闻信息是把孤立的、日益非制度化的个人经验领域与外部世界结合起来。信息所针对的社会开放性问题是指,人和人之间的联系应该是象征性的、交流性的、有矛盾的,而不是一种对物质或者对事物表面的观察。一种文化总是有范围,一个信息总是有它的关系限定。所以,作为传播者的记者本身,也有不同的角色追求:或者是实用主义者,满足于传媒机构所要求达到的影响力指数;或者是看重职业感觉的人,满足于同行的看法;或者是忠于传媒组织的既定目标,如执行文化使命、开展 政治 宣传、促进产品推广;或者是希望在社会中发挥影响,依靠他们在相关社会环境中有影响的熟人;或者是希望成为受众的朋友和偶像。在一个社会分化和利益集团相互制衡的前提下,“我们都熟知这条 规律 :任何一个新闻机构甚或一种表达方式,越是希望触及广大的受众,就越要磨去棱角,摒弃一切具有分化力,排斥性的内容”。[8]撇开传播机制的各类操作成本不谈,仅仅按照传播效率的法则,我们知道,最具有传播力的信息,不是最复杂的信息,而是被简化的信息。这种舆论市场的效率竞争往往在激发公众参与意识的同时,存在着信息本身被挟持的风险。

  三

  对经验来说,事实顺序是第一位的;对意义来说,逻辑顺序是第一位的。大众传媒在加工信息素材时强制性地造成了 历史 场面与社会新闻、事件与仪式、消息与广告在传播符号意义上的等同,而作为公民或消费者的受众,有了解情况和听到不同意见的权利。当今的媒介处于双重依赖状态,一方面要依赖受众,因为他们可以拒绝或抵制媒介;另一方面依赖受众所可能处在的社会环境和 经济 状态。传媒“有益于”什么以及传媒最好能够提供什么类型的内容和以什么形式提供,是有其“界定”和相关期望的。在实际操作中,信息的最高价值通过传播关系的结构被反射出来。

  首先,新闻信息发布要服从于建构社会关系或公共关系的需求,这类关系当中,既有来自公共机构或公共机构的个人的“关照”和“打招呼”,也有通过广告及广告客户而对媒介的财政状况施加压力的经济权力和媒介本身的反权力之争,还有媒介影响力指数所代表的受众信息需求。在传播中,权力与其说是一种本质,不如说是一种关系,在每一个具有生产性关系的环节都可能隐藏着权力关系。如果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新闻属于公共领域。那就要看新闻的话语空间本身如何受到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影响。“新闻受众被认为是参与到公共对话之中来的公民,从而强调了新闻在公众态度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的影响力。”[9]因为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论 理学 试图阐明,道德原则的意义是从一种论证实践必须具有的预定内容中解释出来的,而这种论证实践只有与他者共同进行才能得到完成。我们要想对实践问题进行公正评判,就必须从道德视角出发,当然,这种道德视角可以有不同的解释。然而,这一道德视角不是供我们任意使用的,因为它源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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