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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性思考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性思考
   论文 关键词: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民主;司法公正
  论文摘要: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正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须对该制度进行理性思考,正确处理好诸多关系,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上达到司法民主与审判职业化、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立法上的原则性与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无知的美德与提高执业素质的四个统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即我国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种基本诉讼制度。作为在我国已走过70多年历程具有优良传统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等都起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然而,回顾和 总结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变迁,却难以回避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和新的起点,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 历史 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 法律 ,它明确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条件、任期以及陪审案件的范围等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此步人法治化轨道,迎来崭新的 发展 阶段。同时,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审判制度也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使之达到理性的、辩证的统一。
  一、司法民主与审判职业化的统一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但首次从西方引进的陪审员制度终因清廷的腐朽而夭折。从20世纪30年代初开始, 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我国 现代 陪审员制度的雏形。此时的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来源于群众,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由于人民陪审员直接产生于人民大众之中,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能较为现实地反映人民群众参与政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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