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性思考 |
|
|
采用随机抽取的产生方式,赋予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对参审案件的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缺陷,使人民陪审制度基本上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治化轨道。但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距离完整、 科学 、 现代 的陪审制度的建立还有很远的路程。应对宪法、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整合,在 总结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一部正式的《人民陪审员法》;制订出一系列的详细规则和配套制度,以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这样,人民陪审员工作才能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四、无知的美德与提高执业素质的统一 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从某种意义上讲恰恰被看成是一种无知的美德,而这种因对法律的无知在庭审活动中所带来的新视角、新思维,对职业法官而言尤显难能可贵。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中往往从朴素的良知和自发的感情出发,侧重以社会道德为标准去思考问题,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不仅如此,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如医生、建筑师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职业法官在法律专业之外知识的不足,提高了审判水平,确保了司法公正。 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的审判工作会更加职业化、专业化,对法官的职业素质要求愈来愈高,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与法官的权利是相同的,既认定案件事实,又适用法律进行裁判,职责要求极高。长期以来,未经法律专门训练的人民陪审员陪审时,要么一言不发,听从审判人员意见,要么凭风俗习惯发表一些意见,却不能被采纳,陪而不审,陪审员成了陪衬员。专业知识贫乏,审判能力低下,法律思维不足,法制理念欠缺,陪审素质不高,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 建立和完善新型人民陪审员制度,客观上对人民陪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加陪审的门槛已提高为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陪审员无才就是德已成为 历史 。新型的人民陪审员所肩负的使命要求其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较高的道德修养,以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参加陪审,只有这样,人民陪审员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人民陪审员才能真正走向辉煌上一页 [1] [2] [3] [4] [5] |
|
|
|
上一个论文: 论我国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 下一个论文: 谈《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