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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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渗透,对防止司法僵化和官僚化、保证审判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重大作用冈。人民陪审员制度要求司法审判既注重职业化,又融人民主化的价值精神,做到二者的和谐统一。 二、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如何界定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对人民陪审员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人民陪审员职责地位的模糊。陪审员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使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把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规定为:“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即行使审判权上。同时,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实行也可以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随意性较大的弊病,又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实行陪审制;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确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范围,赋予人民陪审员合法地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参加庭审合议,体现出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人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赋予了人民陪审员物质保障权利。人民陪审员有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若发现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或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有进行制止、批评、举报的权利。这种人民陪审员潜在的对法官进行约束和监督的权利,可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大大减少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可能性,进而提升审判机关的公信力,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不失为治理司法腐败的一剂对症之药。
人民陪审员在享有与法官相同权利的同时,就必然应该履行与法官相同的职责,做到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应严格依法办事,秉公办案,不得询私枉法;应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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