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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的现代法律转向           
论公共利益的现代法律转向
;[2]“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具有正当性的法律都必须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任何特定私人的利益而制定的。”[3]我国 台湾 学者陈新民也认为,民主理念,系以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各种权力行为的合法性理由,“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种价值的概念,由人类纯粹喜、恶之取舍升华到为规范国家制度以及国家行为之目的所在”。[4]
      内在法律视角下的公共利益是作为法律文本中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出现的,有着特定的对象指涉。内在视角下的公共利益与利益概念的法律化相关。利益法学派代表人物赫克认为,利益是法律产生之源和归宿所在,法律关系也就是利益关系。利益的内容可以表述为“潜在性法律关系”的内容,而公共利益不过是公共利益主体对应于公共利益对象潜在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已。罗斯科·庞德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是法律体系之下必须尽可能保护的重要利益。从法律的角度,公共利益可以分为:(1)作为法人的国家利益,包括国格和财产。国格指国家完整、行动自由、荣誉或尊严;财产指政治组织社会作为一个财产实体的请求权,以集体目的而取得和持有。(2)作为社会利益监护者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的角度考虑,被归结为社会集团的需求、要求和请求,是以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社会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社会制度安全、公共道德、保护社会资源、公共发展、个人生活。[5]庞德教授对利益分类以及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从法学的角度而展开的。他认为,一定不要把作为请求权、作为法学家使用的利益和作为好处、作为 经济 学家使用的利益相混淆。[6]
      本文认为,庞德教授的这一区分和转变,是有关公共利益法学研究的一个视角转向,从法律体系之外的公共利益转向了法律体系内的公共利益。后来的法学学者在研究公共利益时,都绕不开这一研究思路的转向。
      二、公共利益现代转向的现实动因:社会变迁与利益整合
      在西方,自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国家进入了社会差异化的过程,该过程在近代又加速发展。以前相对单一的和稳定的社会关系解体了,让位于一个从多重方面看是多元和动态的社会。[7]在这种多元化的社会中,凌驾于个人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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