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亚健康”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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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其中安全问题又是保证应用和支付畅通无阻的根本,就像促进细胞尤其是脑细胞结构坚固所必需的维C一样。技术实现走在前面,才能继续来谈用户管理、服务增值、营利方式等问题。第三方电子支付 企业 应该在技术方面多加关注,并且尽快取得国家信息安全的认证,给网消用户一个“定心丸”,才能尽快引导中国网络用户放心地进人电子支付的新纪元。 2电子支付的法规隐患分析 2.1法律缺陷 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如何营造一个适宜的法制环境,通过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为电子支付的良性发展提供实际可靠的保障。
19%年国务院发布了《 计算 机信息 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 中国 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此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0年1月制定了《 电子 交易条例》。这些法规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字和电子认证等电子商务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了 法律 保障和规范。然而,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的欠缺,这些规定缺乏基本法律的权威性,存在一定局限性。 2.2钙片—法律支持 电子支付现在正处在繁荣 发展 的初级阶段,除去繁荣也少不了混乱,正是因为在初期阶段,理论和实践都没有到成熟阶段,问题也没有全部浮出水面,用户不成气候,商业银行还未积极响应,对于这样一个刚刚形成新行业雏形的对象,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自然 也不能严苛以待,监督机制还是需要留下让问题出现的空间。 虽然2005年公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文件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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