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亚健康”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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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明确划分和规范的方面还很多。首先就是主体资格问题,通俗说也就是颁发“牌照”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清算办法》中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 金融 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那么电子支付 企业 如何获得一个合法的经营牌照的资格规定就需要政策的重新定义。其次是资金的安全问题,消费者完成支付,但支付平台尚需得到消费者收获确认才能把资金注人商户账户时会产生大量的滞留资金。再次是技术安全问题,电子银行的安全评估、电子签名的确认公效,虽有一些法规已经颁布,但并未彻底解决问题,比如电子签名的应用现在基本还是空白状态。另外还有,通过电子支付洗钱、套现、欺诈的问题也在层出不群,相应的法律法规也需尽快完善,在以往基础上考虑电子支付的新特性进行进一步的细分规范。最后,还有税收的问题,许多在线交易是普通用户之间的CtoC交易,消费税法和营业税法是否也要考虑进一步完善?电子发票的应用何时才能实现?这些问题都像是电子支付发展的软肋,需要政府和法律机构尽快补钙。 当然,政策法律也不只是针对现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就可以,在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对行业的未来全局性发展的确切估计很困难,所以,怎样制定出既能解决眼下问题又能有前瞻指导性的政策和法律也将是一个大难题。 3电子支付的社会诚信危机分析 3.1诚信恐慌 网上诚信成为公众和企业普遍担忧的问题。调查表明,有过网上交易经历的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不信任比例高达36.3%,公众所占比例稍低,为13.3%。在对“您对电子商务最担心的问题是什么”的回答统计中,企业中回答“诚信”的比例为23.5%,排名第一;公众中回答“诚信”的比例为26.34%,略低于产品质量,这表明诚信已成为公众和企业在网上交易时普遍担忧的问题。公众和企业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缺乏认识使得诚信机构的作用无法得到发挥,这表明了网络诚信已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那么作为电子商务最为重要环节的电子支付更是英雄无用武之地。 3.2维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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