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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宪法能力           
简论宪法能力

关键词: 宪法能力/中国宪法/制度正义/社会团结

内容提要: 宪法能力意指作为一种规范的宪法在统摄政治资源、调控政治过程、规约政府行为以及导引社会价值等方面的资质及其影响力。宪法的涵摄力、规约力和导向力构成了宪法能力的三个核心要素;超验、经验和理念构成了宪法能力的三个基本渊源;制度正义导向力、法治政府型塑力和社会团结凝聚力分别构成了宪法本源性能力、本能性能力和本质性能力。面对其日益紧迫的时代使命,中国宪法的能力障碍也日益凸现,宪法能力建设也因此而成为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
 
 
      在实体法学中,有责任能力之说,其中“能力”一词意指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在程序法学中,有证据能力之说,其中的“能力”一词意指证据的“证明力”或者“可采性”。本文之所谓宪法能力,意指作为一种规范的宪法在统摄政治资源、调控政治过程和规约政府行为以及导引社会价值等方面的资质及其影响力。
      一、宪法能力之解析
      在何种意义上探讨宪法能力?判断宪法能力的基本立场是什么?以及构成宪法能力的核心要素是什么?这是我们讨论宪法能力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作为功能主义范畴的宪法能力
      在这里,宪法能力是一个纯粹的功能主义范畴。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功能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德和斯宾塞的著作中,后来的迪尔凯姆、拉德克利夫·布朗和马林诺夫斯基对其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功能主义将整个社会理解为一个功能性的系统,组成系统的每一个部分都因其特定的功能而为系统的维持作出一定的贡献——这个系统得以维续的基本条件就是组成系统的各部分之间在功能上保持协调或平衡。如果组成系统的某个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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