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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历史演变与现实影响           
关于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历史演变与现实影响
海洋的开发、利用、保护必须综合施策,一体实施”(第6条);“海洋是人类共同财产,而且我国经济社会与国际社会相互依存密切,必须在国际协调下,在建立发展海洋国际秩序方面发挥先导作用”(第7条);“我国四面环海,经济社会所需要的物资大部分依赖进口,为确保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上运输,维护海洋秩序,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我国的和平及安全以及海洋安全和治安”(第21条)。该法还就制定《海洋基本计划》,设立“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做出了具体规定。2008年3月,日本政府依据《海洋基本法》制定了第一个《海洋基本计划》。该计划就海洋安全事项做出如下规定:①维护周边海域秩序。加强海上力量,建立海上紧急出动体制,防止海上犯罪,维护至马六甲一线的海上交通安全,实施海上反恐,遏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海上运输等。②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加强国际合作维护至马六甲一线交通安全,强化海上救难机制。③增强海洋灾害预报、救灾能力。④监视外国军舰活动。⑤保护开发离岛。②可以说,“海洋基本法”有关海洋安全问题的规定构成了新世纪日本海洋安全战略的骨架,也明显超出了所谓“专守防卫”原则,为日本海上军事力量支撑海洋扩张提供了国内法依据。
  2007年7月,日本国会还通过了《海洋构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该法规定,日本国土交通大臣可将海洋建筑设施的500米以内的范围设为“安全海域”,未经许可的船舶禁止进入该海域。如此一来,日本企业在日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内勘探、开采时,如遭到中国的阻止时,日本海上保安厅(相当于海巡署)可据此法将之排除。2009年6月19日日本国会高票通过《海盗行为处罚及处置法》,为日本海上自卫队远赴索马里护航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6月,日本众议院又通过《低潮线保全和基地设施整备法案》。该法案要求保护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岛”(我国称冲之鸟礁)和最东端的南鸟岛等,维护日本海底资源开发和专属经济区的权益。《联合国公约》121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能维护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此,冲之鸟礁根本不具备作为岛屿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资格。但是,日本为了维持冲之鸟礁的所谓的“岛屿”地位,竟不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明确规定,企图通过国内立法使目前在冲之鸟礁建设的人工设施合法化,造成人工岛屿的既成事实,为日本主张冲之鸟礁的专属经济区和200海里外大陆架提供所谓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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