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督导 促进县域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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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督导工作者要结合现状,依据“新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体现教育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1.强化督导职能,积极协助县政府做好统筹工作,保证经费公平投入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新法”的这些规定对管理体制进行了确定, 这种体制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为县域城乡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2.结合基础教育发展情况,搞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办好寄宿制学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村学生日益减少,而城镇学生日益增多。教育督导人员要了解城乡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及分布情况, 按照城市化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总体方案,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合理配置资源”为原则,认真规划,向县政府提出学校布局调整方案。同 时,与教育行政部门协作,扩大城区办学规模,发展民办教育,使进城务工子女就能同城里学生一样享受平等教育。 3.以人为本,“督政”、“督学”相结合,保证城乡每一个学生都能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新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 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受教育者入学的公平是人生受教育起始的公平,入学权利和入学机会实现均衡发展是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第一位的工 作。教育督导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的督促,要求建立包保责任制,保证服务区内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 能入学。另一方面督促学校领导老师采取校长包校、班主任包班、教师包村组的形式,开展家访,组织学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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