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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特色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宪法诉讼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宪法诉讼制度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作者简介:张灵杰,河南省新乡市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王秀玲,河北省秦皇岛市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兼研究生导师。
  
  摘 要:本文通过对宪法诉讼的概念及基本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认为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应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状况相适应,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宪法诉讼制度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宪法诉讼;违宪审查;宪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1-0161-01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然而,宪法诉讼制度作为舶来品必须根植于我国特有的土壤,只有采取批判吸收的科学态度,将宪法诉讼制度的先进性与我国的本土化特征相结合,才能真正服务于我国的宪政实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任重而道远。
  
  一、宪法诉讼制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宪法诉讼制度的概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通说认为它是指宪法审判机关或专门监督机关适用专门司法程序,解决国家公共权力机关与一般的社会 主体之间的宪法权利纠纷,制裁违宪侵权行为,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司法性救济的一整套程序和制度的总和。宪法诉讼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首先,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司法模式。
  如前所述宪法诉讼是在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这两种违宪审查体制下解决违宪问题的手段,违宪审查可以由不同的机构、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即可以 是诉讼的,也可以是非诉的,并可以结合使用。宪法诉讼只是违宪审查手段中的一种,由于其采用司法途径解决宪法问题,因而成为违宪审查的司法模式。
  其次,宪法诉讼是对抗公权力的终极司法职能。
  宪法诉讼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公权力的合宪性作出宪法判断来保证宪法的权威,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免受违宪行为的侵害。宪法诉讼是权力制约的有效手段,它是对公权力的违宪行为的终极司法裁断。
  再次,宪法诉讼是公民获得宪法救济的最终诉讼手段。
  宪法诉讼只在权利耗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仍无法救济的情况下,公民可以直接针对违宪行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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