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特色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宪法诉讼制度 |
|
|
诉讼。只有在穷尽了其它救济手段后,公民才能通过宪法诉讼的途径获得宪法的最终救济。 二、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宪法诉讼制度 无论是单一的宪法委员会制还是单一的宪法法院制抑或普通法院制都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在我国,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受权力划分原则和法官职业 的影响,很难对政治问题做出法律裁断,往往回避对涉及到复杂政治问题的宪法案件做出宪法判断,因而抑制了违宪审查权。同时,宪法委员会尽管其具有较高的政 治地位和权威性,但由于这种宪法委员会不受理公民个人因某种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而提出的宪法诉讼救济,缺乏审查的司法性,这就大大地限制了它的宪 法救济职能,难以实现违宪审查的全部效能。 由全国人大下设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行使非诉的违宪审查保证了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及政治性,它可以对普通司法机构难以解决的涉 及敏感政治问题的宪法事件做出判断,而由普通法院所设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对于大量存在的宪法案件行使诉讼审查则保证了违宪审查的法律性或司法性,这一体制体 现了违宪审查的政治性和司法性的双重要求。 笔者主张的宪法诉讼是在这种有机结合的违宪审查体制下相对独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我们主张建立这种“双轨制”的违宪审查模式的主要目的更在于兼取专门机构审查和普通法院审查的优点,形成良性互动的宪法适用运行机制。 第一,专门机构审查的优点: 1、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无论是宪法委员会还是宪法法院都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和权威性。这种崇高的政治地位和权威性是违宪审查职能实效化的必要保证。 2、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职权。由于这种专门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和普通司法机关,因此它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违宪审查的公正性。 3、具有专门性。专门机构审查顾名思义无论其审查机构还是审查职能都具有专门性的特点,体现了违宪审查专业性的要求。 第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1、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性监督之下; 2、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严格程序规则,由普通法院审查违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依法督导 促进县域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下一个论文: 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养老权及其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