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辨析 |
|
|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要】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判断的首要及基本标准应是考察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是否有相应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虽然不少学者否定传统民法的存在,然而,传统中国法律场域中所存在的民事调整对象、民事调整手段、民事表现形式和民事具体制度等方面,无疑表证出传统中国民法存在的事实。 【关键词】传统中国 民法 存在 肯定说 否定说 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中外学术界曾长期争论,尚无一致看法。台湾学者潘维和先生在《中国民法史》一书中,把中外学者的种种意见概括为“否定说”、“肯定说”、“民刑合一说”、“民法与礼合一说”四派。后三派实际上都认为传统民法是存在的,但对传统民法是不是发达,则莫衷一是。撇开是否发达这个问题不谈,后三派可大致归为肯定说的类型。笔者先行探讨否定说。 否定说 在国外学术界中,英国著名的古代法史学者梅因和日本著名法学家滋贺秀三对传统中国有无民法这个问题就持否定态度。梅因曾武断地宣称:“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不少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与梅因持同一看法。促成这一观点的原因颇多,笔者以为其中较显而易见的原因之一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罗马法一向以其发达的民法而著称,传统中国则以刑法的成就与之平分秋色。然而正如古罗马民法的辉煌掩盖了其刑法的残酷一样,人们在关注传统中国刑法的同时,也忽略了其民法的存在,以致形成“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的认识。滋贺秀三的看法也与此相似,他认为:“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① 另一类否定说依据传统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事实,断言传统中国不曾有过民法。如台湾学者王伯琦认为,中国数千年处于农业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绝少商品经济的成份,在清末以前根本没有产生民事法的基础。作为民事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而在清末以前[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民法:关键在于制定《民法典》 下一个论文: 试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与民法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