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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辨析           
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辨析
,财产多为不动产,极少流通。因此,无民事法产生的可能。在身份关系方面,由于自西周以来即推行宗法等级制度,个人只是作为宗法等级关系中的一员而存在,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而纯属君臣、父子、夫妻、长幼的宗法等级关系。因此,它不是靠民法来调整,而是部分靠刑法、部分靠习惯来调整。另外,还有些学者从传统中国欠缺自由平等、私权至上、意思自治、尊重个人权利等角度论证传统中国没有民法。
  
  肯定说
  
  尽管对传统中国民法的存在持否定态度的不乏其人,但学术界多数人还是肯定传统中国存在民法。台湾学者胡长清认为:清律中“户役、田宅、婚姻、钱债者,皆民法也。谓我国自古无形式的民法则可,谓无实质的民法,则厚诬矣。”②薛梅卿学者认为:“商朝已经出现民事法规,这种初生的民事法规通过商朝的土地所有制、婚姻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所反映。”而到西周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种民事关系的活跃,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也相应出现,并有一定规模。如‘八成’、‘六约’等涉及民事、民讼等方面的成例或法规。‘八成’中有‘听闾里以版图’等调整土地、借贷、买卖关系的法律规定,‘六约’中的‘治民之约’、‘治地之约’则规定了买卖、赊欠、土地使用转让等契约的管理及违约的惩罚。”③类似的论述不胜枚举。学者们从大方向上肯定了传统中国民法的存在,而我们又可以从较具体的角度为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正名。
  对于传统中国民法是否存在的这个问题,笔者以为,判断的首要及基本标准应是考察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是否有相应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就是调整整个生产过程中诸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间生产、交换、民族繁衍活动是整个社会存在的基础,传统中国必然存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婚姻家庭等基本人类活动。有民事活动,自然形成民事关系。传统中国的宗法网络没有也不可能消灭以“士农工商”四民为主体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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