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救助制度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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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而且居住的人都开有宝马、奔驰之类的好车等现象。这些现象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施行相关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时,并没有严格法定的职责所在、职责分明,致使一部分人利用不当手段鲸吞这些宝贵的国家财富。其结果不但使整个行政救助制度未能严格实施,没有达到救助制度本身存在的目的要求。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是我国法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环节,要完善发展它,就必须要严格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一方面用法律的形式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同时另一方面需要规定其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时候,还需要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来加以完善。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四)对受救助者的审核标准不明确,也无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 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包含有对受救助人严格的审核机制。这个机制也是施行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但要求我们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在立法上颁布有完善明确的程序机制,而且还需要在具体运用上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的程序,此外还应有民主化的公示制度等等来对行政救助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监督的机制。我国政府在汶川大地震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就规定有相应的程序机制,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行政救助制度发展的趋势。这涉及到我国法治进行中的“程序大于实体”的理论争议,而且在政治制度上也需要发展基层民主化。行政救助法律制度在审核对象上没有明确化,就给制度本身的施行留下了很多的漏洞,而如果这些漏洞在没有监督机制制约的情况下,就必然会成为一个个黑洞。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政治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政府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正逐步大力推行基层民主制度。目前有很多具体制度已经在不同的地区施行后获得了成功。但这些民主化制度还没有完全推行开来,这就对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全面施行造成了一些困难。因为行政救助法律制度主要考虑的是整个大局,要建立整个国家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能够保障的也是在整个国家内实施的平等公正性。但民主化制度发展的不均衡就必然使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整体推广没有了全面的基础。因此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还需要克服对程序机制中民主化欠缺的影响,充分落实民主监督机制。 二、我国行政救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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