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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救助制度之完善           
我国行政救助制度之完善
可能侧重点也不一样。因此在行政救助法律制度上应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治权,但同时中央应建立最低层次的救助制度,而且还可以依照地方政府的发展水平不同给予不同地方政府不一样的自治权。这些都是可以灵活运用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区分在于中央政府建立的是最低层次的救助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高于中央政府制定的救助制度。此外笔者认为中央还应该有另一个职责抑或权限,即宏观把握救助制度,因为我国国情是东南沿海经济发展比较快,而西北地区相对来说发展比较落后,这个原因不但与各地的地域差异有关,也与我国实行的经济改革政策有关,中央政府应当看到这种差异性,采取一些合理措施使中央在救助方面更侧重于落后地区,才能实现最基本的公平。2008年我国发生“汶川”大地震以后,中央和地方就针对实施救助颁布了若干条法律法规规章,而且不同的部门也根据不同的救助内容颁布了相关的规章,如国务院于2008年6月8日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家民政部于2008年6月1日颁布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此外还有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救助制度或措施。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不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现今行政救助法律制度,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组成了一个救助的实施体系。“汶川”大地震危害性超乎想象,带来的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也非常宽泛,能够及时的颁布一些救助的法律法规,将会给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我们同时应当认识到我们应该提前颁布一些关于行政救助的法律法规,要“未雨绸缪”而不能“着急上马”。法律法规的提前制订和颁布,不但是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而且有助于国民心态的稳定,有助于提高国家面对自然灾害等方面的抗击能力,因此我国政府应当重视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2.行政救助立法应最大化的民主。行政救助立法体系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行政救助法律体系,确定层次分明、中央与地方既有区分又能高度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这也是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能够得以实施的首要前提。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是一个很民主化的制度,它在具体操作上虽然涉及的主体只是行政救助机关与被救助者,但因为被救助者的变动因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同也在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救助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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