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网络传播规范的路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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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相对于机器搜索而言的,“人肉搜索”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引擎相比,具有群体性、信息传播的迅速性、结果的两面性和自力救济性等的特点。 (1)群体性。“人肉搜索”是针对个体事件的集中搜索,但却不是一个人所能独立完成的。它是依托成千万网民的自发性和集体性来完成,具有群体性,体现的是群体的心理、群体的智慧和力量。[ ] (2)主体行为的复合性。“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有四个: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信息征集者、信息回复者和论坛参与者。每一次人肉搜索都是由信息征集者发动搜索主题,信息回复者通过搜集、调查而作答,论坛参与者对事件本身发表评论。在搜索过程中,多方主体的行为相互影响,共同推动事件的发展。 (3)信息传播的迅速性。“人肉搜索”一般在知名网络平台上提出,这些网络平台往往具有很高的点击率;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信息的征集者为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常常起一个比较吸引人的标题,被“人肉搜索”的主人公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夸张嫌疑。这些都使得“人肉搜索”事件的传播力极强。 2.“人肉搜索”影响的二重性 对于“人肉搜索”的影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有人认为它弘扬了网络正义,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在现实的生活中,这两种情况确实存在。“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机制,不仅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新的言论自由的平台,拓展了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但也无可避免的涉及公开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对于“人肉搜索”人们形象地描述道,“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那里是天堂;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它的积极的作用表现在: (1)提高公民民主参与意识。互联网作为人类最重要、最丰富和最便捷的信息平台,它提供了低成本参与公共管理的渠道。同时,也为信息公开和民意的充分表达提供了媒介。“人肉搜索”体现了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的信息权利。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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