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角度看农民工权利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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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1)缺少迁徙自由权。迁徙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迁徙自由是广义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我国“五四宪法”曾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可是在现行宪法中并没有赋予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以及其他有关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一系列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制度的现实压力使得农民工虽然工作在城市,但不能完全融入到城市中去,不得不以“候鸟”式的一种迁徙往返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 (2)罢工权的缺失,宪法没有把工人所应该享有的罢工权规定在具体条文中,而罢工权是公民为争取自己合法的政治地位或者经济利益,而同损害这些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农民工所从事的具体职业是非农产业,大部分属于建筑业以及家政服务等行业,他们属于被雇佣者,会时常受到雇佣者的不人道待遇,所以应该拥有罢工的权利作为自己人权保障的一个有利的武器。 二、农民工权利保护现状 法定权利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或有法律根据的权利。法定权利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总要以一定的法律形式或多或少地反映主体的直接社会性权利要求,以便把社会生活纳入符合统治者需要的既定轨道上来。从法定权利主要是从宪法规定农民工所享有的权利方面以及在实际中真正得到保障的实际情况方面进行比较。 (一)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农民工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同其他社会阶层一样拥有着平等的地位,其基本的人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人权中最基础的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在政治权利方面,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以看出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现实是农民工在外,不能参加户籍所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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