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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           
民族主义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
说是渊源流长。在我国,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前夕,中共中央采纳法学界和党外人士的建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并写进宪法。显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种治国的方略。
  作为一项治国的方略,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有其标准。对于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有学者提出了法治主义的国家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之治”。“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所谓“法律的统治”即意味着:(1)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均要纳入法律的渠道,接受法律的调整;(2)凝聚公意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政党和社会团体的意志,有至上的效力和权威;(3)政府的一切权力均源于宪法和法律,且要依既定和公开的法律行使;(4)公民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任何人违法都要受法律的制裁。
  2.“人民主体”。法治主义国家也是人民民主、人民主权的国家,所以,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与法治的主体是人民相对应,法治的客体是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其次才是国度意义上的国。依法治权的重点又是依法制约和治理国家行政权力。法治和法治国家以人民主体为原则,其理由还在于“一个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为基础”。
  3.“有限政府”。现代国家的主权不在政府而在人民。作为一以权利为目的的公共设施,法治的原则要求政府的一切权力均应来自于宪法的授予,依法而治。同时,依法而治的政府只能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这是法治国家的核心环节。
  4.“社会自治”。一个以市场为中心的平等、自由和协商的社会领域,始终是法治国家的根基所在。因为普遍的法律秩序只有在市民社会排除政治的任意性干预的前提下,才成其可能和必要。国家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领域在制度上的一种延伸,成为维护法律秩序的手段,本身不得侵入、压制或并吞社会的制度空间,否则,法治也就蜕变成赤裸裸的专制。
  5.“程序中立”。宪政民主制度代表现代法治国家的构造机理。民主的政治寓意是人民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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