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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           
民族主义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
,婚姻就是一张契约,如果这张契约不愿意履行,随时都可以解除契约。我们认为,这种法律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国当代社会,以致中国社会的离婚率每年连续上升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幸而,在我们的婚姻法律制度中对待离婚的态度十分谨慎,解除婚约前必须进行调解,不准离婚的判决作出后,没有新的理由在六个月之内不能进行起诉。这样的法律制度规定显然是吸收了本民族对待婚姻一贯保守的态度。
  在经济制度的规定方面,法律也尊重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从以上例证中,我们旨在说明,在民商事领域,法律的确应作为一种保守的力量,吸取我们这个民族长期形成的一些交往习惯,国家不应任意地制定新的规范来进行规制,这应是符合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给社会以更大的自治空间,从而有效地形成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自治,这对于建设一个强大的法治之国是极为关键和重要的一步。
  我们认为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我们法治国家建设中,要求我们必须理性地对待我们民族中存在的法制观念,破除落后、腐朽、反动,一切不符合保护人权的法制思想,吸收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本民族的优良法治资源为我们所利用。因此,呼唤理性的民族主义应是我们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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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任剑涛.政治哲学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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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5.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美] 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M].高榕、范恒山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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