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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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他们自己的事务,政府只是所需公共权力组织和行使的中介机构,是形成和执行决策的一种公共设施。这使得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权力的组织、分配、取得和行使等公法制度上的安排,实质上成为保障决策形成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对话、倾听不同意见和寻求共识的中立性的法律程序机制。 (二)法治建设的资源 自古以来,中国不缺少法律,但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我们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要为人民所普遍的遵守。观察中国古代的法律,乃少数统治者制定的用来压制人民的法律,以致传统遗留下来让中国的法律直到今天还带有工具主义的色彩。 于是,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初期和现在,我们在理论研究中视角总是转向国外,引进了许多国外的法律研究成果。实践中,立法者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将国外的法律制度大量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此这样做,就是希望中国的法治发展程度能赶上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然而,引进一项制度并不是像引进一项先进的技术能立即见效,西方法治发展历经几百年的历史,能取得今日的成功,也是他们长期实践摸索的结果。因此,西方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中国后,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也不难理解。 所以,有学者就提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中肯并符合中国实际的。就如在西方国家,人民是热于诉讼,而在中国这个国家的人民是厌于诉讼(虽然每年的统计数据都表明诉讼量在增加,但是中国的百姓不到迫不得已不会诉讼,从每年调解结案可从侧面说明这一问题)。这样的传统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民族的习惯出发来设计具体的法律制度。所以,笔者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资源一只眼要瞄向西域,另一只眼更要看到自己手中宝贵的资源。 三、理性民族主义与国家法治建设 (一)法律——一种社会变革的工具 法律是一种社会的变革工具,从古代每个封建王朝统治者交替掌握政权时,总会出台新的法律来进行新一轮的社会变革。其中,最为有名的就是“商鞅变法”,其变法带来的影响是秦朝能够顺利统一中国的重要原因。再到从汉朝废除肉刑,到隋朝形成封建的五刑制度,法律始终处在变革之中。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向我们展示了古代大义灭亲乃是为民除害,加害者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与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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