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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           
民族主义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
所宣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能随意被剥夺,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对其进行处分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又如中国古代统治者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法自君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与西方法治所宣传的“有限政府,权力制约”的思想也是大相径庭。
  由此,我们能够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在我们这个民族里,原先的不符合“人权保护”,“有限政府”,“法律至上”的法制理念,都是需要予以变革的。我们需要加快引入西方法治的先进制度,对这些方面进行变革。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二)法律——一种社会的保守力量
  有学者认为,我们长期以来倾向于将法律视为社会变革的工具,而忽视法律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保持稳定,是一种保守的社会力量。我们认为,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变革的工具是没有错的,因为社会需要发展,当然需要“破旧立新”。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保守力量,并不是绝对的,它只在某些方面存在,比如在民商事领域存在许多习惯和惯例,法律应予以尊重。
  我们举例来说明,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是对已经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而不是或主要不是法学家或政治家的创造,作为制度的法律与作为制度的习惯差距并不大。正如德国历史学家萨维尼所指出的那样,法律不是被制定出来,而是被发现的。
  又如在20世纪30年代,许多国家对经济实行干预。但是,效果却不甚理想。为保证消费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而长期限制某种产品的物价,结果是这种产品数量更少,消费者更难以得到满足,甚至会出现有价无市的现象。其实,市场经济是属于高度竞争性、优胜劣汰经济,政府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制定法律政策保证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而不应该是直接干预市场价格
  回到中国社会,我们的民族对待婚姻生活向来是劝和不劝离。而在西方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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