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法的发展和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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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体行为的自主性,规定了在法律框架内,民事主体可以根据对自身利益的判断,自主决定、变更和终止各种民事关系,并对自身的决定负责,享受行为带来的利益和风险。 2.具有丰富的内容形式 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主线,是民法产生、发展的源泉,民事法律的发生具有事件和行为两个诱因,主体问题、客体问题和内容问题三个构成要素及动态和静态两个表现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民法丰富的内涵。其次,民事权利义务是民法的核心,民法通过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来调整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进而实现民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物权和债权等,它们每一项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同时,民法规定了法定和约定两方面的民事义务,从而实现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另外,民法还将财产和非财产两方面的民事责任以及诉讼时效制度做为必要的补充,从而形成了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 3.体现出大众化的特点 民法来源于民众实践活动的需要,因此,具有强烈的大众化特色,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员的个人工具,而是民众指导生活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民法的生命就是大众化,只有充分实现大众化,使之真正走向大众、回归大众、服务大众和贴近大众,才能有利于发挥民法的功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民法的发展。目前我国的民法充分体现了:大众性、实践性、参与性、本土性和普及性等大众化特性,真正成为了广大民众维护自身利益、指导行为规范的法律,有利地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 4.充分实践和倡导了人文精神 中国的民法充分地体现出该法深层次、内在的精髓,即人文精神,体现了民法的价值所在和最终关怀,实现了主体性和自由性的和谐统一,体现了对实质正义和个别正义的追求,体现了对人格权的高度重视,也及时修正了所有权、契约和过失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它弘扬了民事主体的主体性、肯定了民事主体的价值和尊严,另一方面它弘扬了自由和平等精神。经过不懈的努力,现代民法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上更加完善,更加注重人文性,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可以说,中国民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涵盖市民社会、民法和人文精神的互动关系史,是一部弘扬人文精神和推动全面自由的发展史。 5.弘扬了人的全面发展价值 我国民法的价值理念和核心是弘扬人的全面发展,在民法的很多方面都体现出相关价值特点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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