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联盟*编辑。 外国政府救市行为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启示
摘要此次金融危机发生后,各个国家政府纷纷出台了经济刺激计划,以帮助本国经济早日实现复苏。在世界各国各显神通抵御这场经济寒流之际,中国虽然处于这个风暴的边缘,但依然感受到经济寒潮的凉意,特别是对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经济监管立法方面提出了新的课题,对中国经济法的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考验和借鉴。 关键词救市措施 金融危机 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2008年下半年以来,一场源于美国的世界经济危机席卷全球,世界各国无不感受到了这次经济危机的强大压力。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纵观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危机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高频率大幅度降低利率;直接向金融机构注资;给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搞活消费信贷;大规模减免税费;实施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发放现金等消费补助;救助传统制造业;培育清洁能源等新兴产业;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千方百计保护国内市场等等。 从上述各国的救市措施,我们不难发现,经济法的发展道路上必然要面对一道难题,那就是该如何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市场之法,这是目前大多数经济法学者所持的观点。但是政府有时也会扮演着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当轻易把政府和国家混同,在国有企业中,国家是市场的参与者,这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显然跟国家的概念还是有着很大区别的。我们可以从国外救市措施中各国不约而同的加大政府投资这方面考虑,那么政府的投资行为是否能等同于经济组织(企业)的投资行为呢?同样都是经济投资行为,其目的都是想产生效益,只不过政府的投资行为所期望的效益是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这种投资不管是个人还是经济组织都能从一个健康有序的经济市场中获益。企业的投资行为则是为了企业自身的盈利,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是其投资的根本目标。 那么政府和市场究竟是什么关系?他们是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呢?到底该是谁服从谁呢?从上述救市措施我们基本上可以达成共识,即当市场非良性运转时,政府的投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市场市场规律。因为市场规律最重要的准则便是市场决定资源的自由配置,一切经济行为的有效性都要放到市场中来检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