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救市行为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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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看似非政府,实是官方组织。我国很多行业协会的干部都是由政府二线人员担当,或直接从官办组织变型为非政府组织。因此可以说社会中间层主体区别于一般的市场主体,可能其协调性色彩更大一点,主要是在政府缺位时予以协调,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转。但一般来说都处于调制受体的范畴内。同时无论赋予其多少“权力”,它始终源于市场,不可能脱于甚至超于市场这个私权的集合体。 最后,借用中国一句民谚,即“不破不立”。金融危机是挑战也是机遇,经济法的发展的春天必然到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必然趋于完善。产业结构必须得到调整且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兴起告诉我们,我国经济法的发展还是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 注释 ①甘肃社会科学,2009(1). ②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524. 参考文献 [1] 杨紫炬.近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经验.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4). [2] 阳建勋.美国次贷危机干预的经济法分析与启示.金融论坛,2008.11. [3] 李时荣,王利明.关于经济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4(4). [4] 谢怀拭.从经济法的形式看我国的经济法.法学研究,1984(2). [5] 董文军.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发展30年.当代法学,2009.1(1) . [6]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7]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8] 孟庆瑜.反思与前瞻:中国经济法主体研究30年.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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