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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救市行为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启示           
外国政府救市行为对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启示
验。但这一规则适用的前提只能是在市场良性运转时才能适用。那么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说政府就是市场的监管者呢?是否能说政府与市场是一个母亲与天才儿子的关系呢?平时任由儿子自立,当出现儿子不能解决的问题时,母亲才出面来帮助呢?显然不是,因为在市场非良性运转时,政府的投资行为也必须符合市场规律。由此可见,政府调节市场的行为不能是任意的。从经济法本质上看,政府的一切经济法行为都必须包含着权利与义务关系,亦即任何一种政府的经济法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或者认可。考查各国经济法理论和实践后我们不难发现,各国政府调节市场的权利和义务都来自于法律直接或者间接规定。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并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之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政府计划经济影响,政府调节市场运行被认为是政府天生的职能,在这里政府就像是个全能的上帝,可以对任何经济行为施以调控和监管。在此次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都在谋求合作共同救市,我国的经济法必须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在政府干预市场的经济法行为必须是“有法可依”。
  李昌庚撰文《经济法视野下的“毒奶粉”事件之思考》指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立法水平和执法水平存在着局限性或者缺陷的情况下,对于违反经济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国家应该去干预的领域却存在监管缺位,并直接导致社会公共产品及其社会整体利益分配的不公平;而在国家应该退后或者不该直接施加干预的领域,国家又存在着诸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从而导致社会转型期很多社会矛盾交杂一起。这恰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困境,也是我国目前经济法实施的困境。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构建不仅着眼于克服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功能,更要着眼于前瞻性功能和预防性功能,使“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着。经济法价值理念转型及其具体制度构建和完善的背后更需要良好制度的支撑。“毒奶粉”事件直接表现的是一个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每个步骤的背后无不涉及到政治问题,并深深感受到制度性障碍的困扰。这就需要:(论文联盟www.LWlm.Com1)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2)合理设计政府权力,解决权力对谁负责的问题。(3)完善官员问责制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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