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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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法侵害。二是积极的引导作用,通过这个制度,可以对大量青少年犯罪人实现“司法分流”,避免其因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可重获“自新”的机会,能比较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从时间上论,案发后警方最早接触的通常是青少年被害人。这一阶段青少年被害人拥有以下几项法定权利:一是知情权。青少年被害人有权从警方了解案情,知悉刑事诉讼的进程,警方也有义务向被害人解释怎样通过法院获得刑事补偿。二是陈述权。英国1996年《被害人宪章》启动了被害人个人陈述计划(Victim Personal Statement Scheme),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两地试点。被害人陈述计划自从2001年10月正式实施,所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被害人都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交一份个人陈述报告。 被害人个人陈述的内容包括犯罪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生理、心理、情感、财产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在适当的情况下,被害人个人陈述还允许被害人直接向刑事司法机构提供信息,以供警署、公诉机关和法院等刑事司法机构对被告人做出起诉、判刑和假释等决定时参考。[2]三是参与起诉决定权。《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第6、7条规定:“皇家检察院依照公共利益办事,而不是依照任何个人利益办事,但皇家检察官始终要非常细心地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在决定公共利益之所在时,这是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这两条规定,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可以对如何定罪量刑发表看法。 2. 法庭程序中 如果青少年犯罪人拒不承认犯罪,或系累犯,或者罪行严重,检方将对其正式提起公诉,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英国,此类案件一般交由专门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以示区别。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过程非常人性化。对一般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通常使用简易程序,且对法庭的组成人员和穿着有特殊要求,一般由三名非职业法官(必须有一名以上为女性)组成,法官出庭时不能像审理成人犯罪案件时那样头带白色假发,身穿红色法袍。相反,只能穿着与学校教师一样整洁的衣服,以降低法庭庄严气氛对当事人的影响。审理过程也不对外公开,开庭时严格限制留在法庭的人员,但要求青少年当事人的父母或监护参加庭审。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决,绝对不能使用&ld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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