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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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摘 要] 在十九世纪之前,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较少,个别未成年人犯罪后所受到的法律制裁与成人一样。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和外来移民的大量涌入,美国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变得日益严重。为应对这一棘手的社会问题,改革者们创造性地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新概念,当局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则结合未成年犯人的身心特点设计出一些相对特别的司法制度。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之后又创设了少年法庭,给予未成年犯人的司法程序保护也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逐渐趋于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行司法制度。 [关键词] 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起源;发展 [中图分类号] D913.5 [文献标识码] A 一、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起源 从历史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独立的司法程序是近代司法的全新概念。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它是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1](P435)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尽管众人都知道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需要爱护和指导的特别时期,但因违法而失足时却不享有特殊地位。 在十六、十七世纪之前,未成年人要么被看作是私人财产,要么被当作是“小大人”。只要年满5 或6岁,就得承担成人的责任。犯罪后受到的制裁与成人一样。至十七、十八世纪,关于未成年人是人生中的特别阶段的新观点出现了,认为未成年人虽容易变坏但却值得矫正,他既不是财产也不是小大人。正当欧洲还是像对待成年人那样对待违法的未成年人的同时,美洲大陆的殖民地者却悄悄地形成一种新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而逐渐普遍的。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家庭是社会经济生产的基本单位,实行自给自足,无需依赖他人的商品生产,并且还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道德训化和纪律约束责任。为了让未成年人长大后能够挣钱谋生,一是形成通过“师徒体制”(Apprenticeship system)让他从师学艺,这种形式的技能培训主要为中、上阶层的子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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