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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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多年来都是美国的社会难题。为对付这一社会顽症,目前已形成两种司法程序:即非正式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和正式的青少年司法程序。 1.非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 非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Informal juvenile justice process)是指运行在司法机构以外、由民间人士采取的用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具体措施。当未成年人犯错的时候,不是把他(她)立即交给警方处理,而是由邻居、业主、教师或其他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机构的热心人士对其进行说法和帮教,并责令改恶从善。据说这种机制处理了许多案件,对控制未成年人的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 ,用非正式的司法程序来处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只是一道社会防线而已,其效力不具有终极性。如果有人向警方报告,相关的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介入,而非正式程序的主持者本身也可以决定是否将之移交给警方处理。实质上,非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是一种司法审判的替代程序。 2.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 正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Formal juvenile justice process)由警察把关。程序的启动从警察介入开始。以1992年为例,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中,一般刑事案件有85%、特定身份违法案件有47%来自警方的控诉。 一般而言,只有未成年人的身份才构成的违法行为 ,如逃学、离家出走等,在城市的处理方式多半是:(1)警告后立即释放;(2)交给父母管教;(3)交给警方下属的分流机构或社区组织;(4)起诉到法院。 收到控告或申诉后该怎样处置,承办警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若要起诉到法院,逮捕则是第一步骤。实践中影响警察作出逮捕决定的因素具体包括:(1)违法的严重性;(2)警察组织机构;(3)社区人口的构成;(4)控告人的意愿;(5)该未成年人的品行;(6)该未成年人的性别;(7)该未成年人的种族和所处的社会阶层。不论基于何种因素的考虑,警察决定逮捕时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沉默权。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还可以进行预防性拘捕。实施逮捕措施后,下一步的程序则各州的做法不一。有的通知其监护人来警察局后开始讯问;有的先送至其家后才开始讯问。讯问之后,如果不是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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