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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定、父母的旨意还是城市高级市政官的命令,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被放置难民收容所进行管教的根据。
  被置于难民收容所的未成年人,每天除了接受宗教教育和学业培训外,还得从事大量体力劳动、军事训练和长时间的强制静思。外界经营者以签约形式到难民收容所开店铺的做法也十分普遍。难民收容所的未成年人被安排在这些店铺中生产商品如家具或鞋类等,而难民收容所每天则可按人头从中获得10至15美分的酬金收入。据说,这些收入主要用于难民收容所的日常开支。[3](P209)
  (二)放逐制度
  难民收容所设立不久,改革人士就注意到它无法容纳大量需要安置的未成年人,而且这些难民收容所也无法改造或控制他们。针对这些问题的对策之一是“放逐”(Placing out)。① 放逐就是把那些未成年人放置中西部的农场进行矫正。发明此方法的人士认为,放逐比难民收容所有几大好处:一是可以远离曾经使他们因无所事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不良环境;二是难民收容所的条件与改过自新的目的相悖;三是乡村是灌输、强调纪律、勤勉和孝顺等价值观的理想环境。当然,这种放逐并不是简单的抛弃,而是由慈善机构雇请的工作人员将那些未成年人带到农场的农户家,让其跟随着农家主人一起生活。幸运一点的,可能会被视作家庭的一员而受到关爱和照顾;不幸运的,则被要求以干重活来换取生计,有的甚至惨遭虐待。
  (三)缓刑感化制度
  对付问题未成年人的另一种措施就是缓刑感化制度。十九世纪初,一个名叫约翰·奥格斯特斯(John Augustus)的波士顿鞋匠,花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去观察法院审判工作状况,从中发现并相信许多未成年犯人可以挽救。由于他所付出的关心和不懈努力,约翰·奥格斯特斯终于在1841年被准许为他的第一个缓刑当事人进行担保,实行缓刑感化。这个第一个获得缓刑的未成年犯人是个好酒的酒鬼,据说在约翰·奥格斯特斯的监督期间有显著进步。约翰·奥格斯特斯的工作给法院留下了深刻印象,法院进而允许他为其他的未成年犯人,特别是年纪较小的未成年人进行缓刑担保。
  在约翰·奥格斯特斯过世后,波士顿的孩子援助社团和其他志愿者承继了他的工作。1869年,马萨诸塞州对既成事实的志愿缓刑制度予以了规范,即由外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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