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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权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7] 人权以主体为标准还可区分为个体人权、集体人权与民族人权,消费者权利即属集体人权之类。20世纪以来,集体人权的兴起成了一个潮流,逐渐使抽象的形式上的所谓自由、平等被摒弃,而使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登场。从而,也使人权这种“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步步变成了“实有权利,” [8]并渐次取得了有效的保障。消费者权利也是如此,在其被提出之时并未有法律上保证,仅只作为一种“应有权利”而存在,但最终获得了法律的肯定。 [9] 法律人权就是在法律上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了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主要是指人身权、财产权:具体表现在:生存权、健康权、安全权、自由权、平等权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权”保护范畴将日益丰富和扩展,消费者权益也将被纳入其中而受到有力的保护。 [10]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权价值的理论依据     我们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人权的价值根据是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消费者的地位及其中推导出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同法律保护人权的历史进程是同步的”。 [11]     1、从“消费者”及其地位看。定义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从立法宗旨来考虑。首先《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在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法律上应该对他们倾斜,这就是《消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消法》里所确认的这些消费者权益,最早是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来的,经过发展,现在形成了几大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等等。我国的《消法》采纳了这些经验,比如消费者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等等,这些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再次,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人人都是消费者,国家如不对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人权保障就是徒具虚名。因此,维护“经济正义”和保障人权,必然成为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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