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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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调控与自我约束能力;二是市场主体外部的控制力量。”,“需要在培育市场能够主体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约束能力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的外部控制力量。” [22] 不少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中都明示了“秩序”这一价值取向。如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第1条规定:“本法是为了保护和增进消费者的利益”,“以达到确保国民消费生活的安定和提高的目的”。这里的“安定”,可以说就是指“秩序”。在我国,《消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写进了立法宗旨。 [23]
(二)《消法》秩序价值的理论基础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系列的法律构成,这里,我们还是按照狭义的《消法》的部门法归属进论证。从《消法》的部门法归属看,他属于经济法中市场秩序法系列之一,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的基本原则看又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这就为秩序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
1、《消法》的部门法归属,属于经济法中市场秩序法系列
“市场经济的确立为中国现代化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架构奠定了坚实 的基础,根据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命题”。 [24]我们认为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应当由以下几部分构建。1,市场主体规制法。2,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4,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其中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市场体系规制法,如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的法律规制;(2)反垄断法;(3)反限制竞争法;(4)反不正当竞争法;(5)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6)产品质量法;(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广告法。 [25]在其他大部分经济法著作中,要么归属于市场运行法,要么归于经济保护法,《消法》价值与市场经济秩序联系在一起,没有分开,当然也不可能分开。论文联盟*编辑。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的基本原则之体现
《消法》的基本原则首先体现在对消费者的特别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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