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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从“权益”的界定看。消费者权利不应该只是一项权利,而是一束权利。按照权利产生的依据分类,可分为法定的权利和约定的权利。以其保护的法律依据为准,消费者法定权利又可分为《消法》确认的权利与其他法律确认的权利。《消法》列举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除了这些权利之外,消费者还享有其他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赋予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言论自由等。     3、从消费者运动的历史看。消费者运动发端于美国,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在美国纽约市成立,1936年,美国成立了消费者联盟并发行了自己的刊物《消费者月刊》,要求对消费者生产销售实行适度的国家干预,对产品的实施工整的检验并向市民提供情报。 [12] 60年代后,消费者运动受到政府的重视,并且得到了来自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因为消费者是“弱者”,是“单

个个人”,消费者运动的目的是要争取人应有的权利,必然为人权价值提供理论基础。

    (三)消费者人权价值的内容与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围绕保护消费者权利、增进消费者利益的主旋律,对消费者规定了九项权利:在此拣几种权利予以论述。  论文联盟*编辑。   1、消费者最基本权利——消费者的生存权、安全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论文联盟www.LWlM.cOm   (1)生存权。消费者应该具有的为进行生活消费而安全和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服、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上即是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13]消费者权利也是人权的内容之一,其依据在于生存权,因为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皆以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中心。 [14]日本学者奥岛孝康指出;经济上弱者的权利,具有以生存为起点的权利性质,即使消费者的选择自由,也显著地向生存权倾斜,至于竞争政策的问题,公权力的介入问题,其结果也无非是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确保消费者的生存权。 [15]     (2)安全权。《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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