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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保护原则。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为实现他们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应给予特别保护,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站在消费者立场上通过立法形式,对经营者偏重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权利规范。另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26]同时,为加重责任,实行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一定的制裁,通过维护社会秩序来维护人权。     (三)消费者的秩序价值的内容与实现     消费者的秩序价值体现在《消法》通过给经营者规定一定的义务、国家通过适度干预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是国家的基本职能。消费者交易的公平、消费者市场的秩序、消费者的福利是社会正义、社会秩序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如果消费者的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便意味着国家未充发挥自己的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 [27]因此,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维护市场秩序所运用的法律手段之一。     1、国家通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主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和仲裁几个方面:     (1)立法机关通过确立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计量、市场管理规范、将市场秩序管理纳入科学化、技术化的轨道,保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2)行政机关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制订的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定实施细节和解释,以便国家法律得以顺利实现;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确保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消费者的申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司法机关通过侦查、审判等活动揭露、打击经济生活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审理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民事、行政争议案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4)仲裁机构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申请和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维护良好社会经济秩序。     2、“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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