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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论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享有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权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在通过支付等价的货币后,购买到的应当是合格的商品和享受到优良的服务。二是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消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公民人格尊严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尊重,主要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侮辱消费者;也不得公开宣扬有损消费者名誉的言论。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人格尊严一样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     2、消费者重要权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自主权、请求赔偿权     (1)公平交易权。《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权,即交易前的消费关系的建立是公平的,同时,应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要尽可能地对自己出售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提供各种信息,做出各种披露,使消费者对提供的商品得到了解,强化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2)自由、自主权。《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人身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也规定,除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对公民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搜查以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消法》还规定,要尊重和确保消费者的自主、自愿。如:消费者为了确保安全和自卫,首先必须获得有关商品的情报。当初肯尼迪总统提出的“知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informed),已由其最初的被动状态发展成为能动状态,即为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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